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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中國小米非法挖角 3台籍被告「損國安」判刑

2024/05/06 05:30

新竹地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處北京田米台灣辦事處技術總監潘積桂、前小米通訊財務長喻銘鐸與聚晶半導體代理總經理夏祖禹四到六月不等徒刑。(資料照)新竹地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處北京田米台灣辦事處技術總監潘積桂、前小米通訊財務長喻銘鐸與聚晶半導體代理總經理夏祖禹四到六月不等徒刑。(資料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中國小米集團子公司北京田米科技為挖角台灣手機晶片研發設計人才,陸續在台成立多家公司,從事研發業務以規避查緝,實際上背後由中國小米子公司北京小米移動匯款支應開銷,藉以陸續招攬員工組成研發團隊;新竹地院審理此案,痛批三名台籍被告損及交易秩序與國家安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處北京田米台灣辦事處技術總監潘積桂、前小米通訊財務長喻銘鐸與聚晶半導體代理總經理夏祖禹四到六月不等徒刑。

北京支應開銷 招攬手機晶片設計人才

判決指出,小米子公司北京田米科技從事手機晶片研發設計,二○一八年以子公司香港商北京田米科技香港公司名義,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在北市設立台灣辦事處後,違法在台從事未經許可的研發業務。小米通訊創始人林斌(另由桃園市調查處追查)為免遭查緝,推喻銘鐸在北市設立一心技術公司,潘則將田米台灣辦事處廿四名研發人員轉移至一心,並陸續招攬員工,違法為北京田米在台從事研發業務活動,費用皆由北京小米移動匯款一心支付。

夏祖禹另於二○二一年推潘積桂在北市設立聚晶「研發資源辦公室」,接收一心研發人員,繼續為北京田米工作,費用也由小米移動以「專業技術事務」名義支付。

違法在台從事研發 分處4到6月徒刑

法官審酌三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除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中國營利事業之管理,亦無法充分保障交易民眾權益,損及交易秩序與國家安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夏祖禹徒刑六月、喻銘鐸五月、潘積桂四月,均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三人共需支付國庫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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