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消費者的發票必須限時48小時內上傳資料到電子發票平台,否則可重罰15000元罰鍰。 (財政部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避免民眾查詢不到消費的電子發票,或兌獎據點查不到中獎發票,無法馬上領到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否則最高可罰一萬五千元罰鍰。
財政部說明,電子發票須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現行僅由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範,業者對業者或開給消費者的發票,分別應於開立後七天內或四十八小時內上傳;若逾時或未上傳,影響相關權益,目前並無罰則。
修法草案則將業者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等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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