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納入應參採指標,明定勞雇雙方議定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者最高開罰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中央社)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納入應參採指標,同時設立研究小組,明定勞雇雙方議定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者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其罰鍰至一五○萬元,且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根據草案,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成員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審議會的議決採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做成決議,並明定最低工資的核定公告實施程序。
草案並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明定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前三十日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經社指標入法,並從現行基本工資審議經驗,將各界最具共識的CPI列為「應參採指標」,另有十項「得參採指標」,包括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以及最低生活費。
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的次日起十天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若行政院不予核定者,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日起卅天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重新報請行政院核定。
為免法律適用產生空窗期,明定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然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而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應適用最低工資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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