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炒作TDR套利/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二審判17.5年

2023/06/01 05:30

高院宣判TDR炒股案,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涉涉炒5檔TDR,依證交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17年6月。(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連一鮑魚前老闆、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被控炒作歐聖TDR等五檔台灣存託憑證(TDR),套利四.七億餘元,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其十八年徒刑;鍾上訴並否認犯罪,但高等法院昨認定TDR是證券交易法明定的有價證券,鍾犯行明確,考量犯罪金額略減,改判十七年六月,犯罪所得四億四一三二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可上訴。

同案被告方面,高院判前寶來證券協理何國威四年(一審判四年六月)、執行副總王永順八年六月(一審判九年)且犯罪所得一七五八萬餘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組長陳志偉仍判十月徒刑,前寶來證券總經理白文仁仍獲無罪。

檢方指控,鍾文智等人涉嫌於二○一○、二○一一年間,以相對成交、高買低賣等手法操控價格,炒作歐聖TDR,獲利六二六九萬餘元,炒作揚子江TDR賺進一億九八六四萬餘元;接著又炒作超級、明輝、特藝三檔TDR,分別獲利九五九一萬餘元、六十七萬餘元及一億三六四八萬餘元。鍾另涉隱匿犯罪所得,涉嫌洗錢。

鍾文智否認犯行,辯稱TDR是本國有價證券,非外國有價證券,自然不是「財政部七十六年900號公告」核定的外國有價證券,未觸犯證交法;二審並傳喚三位教授出庭作證,提出類似主張。

但北院審理認為,TDR是證交法第六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是證交法規定的有價證券,認定鍾文智犯行明確;高院也不採信鑑定人意見,認定TDR是經主管機關核定受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財政部相關公告的行政命令未逾越證交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授權範圍,鍾炒股犯行明確,經重新計算後犯罪所得略減為四.四億多元,昨改判十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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