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專章「部落諮商」沒共識待協商

2023/05/14 05:30

宜蘭清水地熱電廠。(記者林菁樺攝)宜蘭清水地熱電廠。(記者林菁樺攝)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行政院去年底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並制定「地熱專章」,本月五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召開黨團協商,但對十五條之五「部落諮商程序」未有共識,將留待朝野協商再討論。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之一到十五條之五為新增條文,即俗稱的「地熱專章」,內容明定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相關申請與審查程序,相關許可由中央主導,並會同地方進行審查。

地熱開發取得的水權年限將可排除溫泉法,從現行二到三年改為二十年,主要也是考量再生能源設備一般都是運轉二十年起跳,此調整可降低業者營運風險。

經委會初審時,立委對十五條之五「部落諮商程序」較有意見,因地熱資源多在原住民族地區。立委認為,不論是公有或私有土地都應辦理「部落諮商」;能源局官員解釋,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資源若是在私有土地,公權力難以介入,但立委認為僅辦理說明會的強度不足,行政與立法單位在諮商同意機制上未達共識。

官員解釋,若在地熱專章內特別規範,將與原基法相關規定不同,且不論是地熱或其他再生能源、甚至是任何開發,都應回歸到原基法「一致性」規範,不應特立獨行。

經濟部去年五月已提出「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地熱示範電廠一億元獎勵金改為可分四期請領,降低業者前期探勘開發風險,同時增加地方政府推動誘因,給予縣市政府招商輔導金,每案最高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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