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TDR未明文入法爭議多 有違憲疑慮

2023/05/12 05:30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呼籲,應重視TDR爭議引起的冤案侵害人權問題。(中華人權協會提供)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我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然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

金管會矛盾認定 法界人士多表不解

主管機關金管會針對TDR的態度,法界人士多表不解。教授戴銘昇認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沒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

對於金管會認定TDR屬於財政部九○○號公告範圍,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九○○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民國八十七年發行第一檔,到一○一年修法,整整長達十四年的期間,等於主管機關處於TDR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

罪刑法定主義 守護基本人權

根據法院審理TDR相關案件的卷證,金管會曾在一○四年和一○九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都載明財政部九○○號公告已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若此時推翻先前說法,恐自相矛盾。金管會若承認八十七年至一○一年修法是未行使核定權的空窗期,恐衍生冤獄和國賠等問題。

目前因買賣TDR股票,已有多起案例遭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甚至有人已己入監執行完畢。法學界呼籲,應堅守罪刑法定主義,守護基本人權,避免出現有爭議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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