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婷(右)2004年出面,要求新光集團吳家正視問題,檢驗DNA確立與吳火獅是否有親屬關聯。圖為2004年畫面。(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女子陳子婷提告主張自己為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已故)女兒,請求法院准許認領,歷審見解不同,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高等法院更三審十日認定陳子婷確實是吳火獅的庶女(私生女),判其勝訴。
吳家一再拒絕血緣鑑定
陳子婷主張,母親陳麗如與吳火獅1976年間開始交往,1984年生下她,吳火獅曾給付她的生活費,吳家人亦曾指派訴外人、即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支付其生活教育費,並商談認祖歸宗條件,但吳家人一再拒絕接受血緣鑑定,足認她就是吳火獅之女,故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請求法院命吳火獅的六位繼承人認領她為吳的女兒。
更三審指出,陳麗如已明確證述與吳火獅交往始末,吳火獅也曾提供陳麗如與陳子婷生活費,安排其等赴日的租屋處;2006年至2011年間,李峰遙定期通知陳麗如至新光保全大樓,交付陳子婷生活教育費,或匯款至陳的帳戶,且曾表達陳子婷認祖歸宗「急事緩辦」等情形。陳子婷亦提出相關相片、存摺記錄、出境資料、錄音檔案等證物,讓更三審確信陳子婷為吳火獅女兒。
更三審表示,陳子婷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一、二審亦裁定命「半手足血緣鑑定」所需的同性別吳家人要接受血緣鑑定,惟吳家人始終拒絕,合議庭自得以陳子婷的主張,做出對吳家人不利的認定。
更三審認定陳子婷請求吳火獅的六位繼承人認領其為子女,有理由,維持一審士林地院見解,駁回吳家人的上訴,仍可上訴。陳麗如2004年指稱,吳火獅與她生下陳子婷,陳子婷2012年打官司要求認祖歸宗,告吳火獅的繼承人、即吳東進等六兄姊應代父認領她,全案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高院更三審再度判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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