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金控大股東不當干政,金管會修法新增多項從嚴措施。(記者王孟倫)
金管會修法擴大問責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擴大對金控及銀行大股東問責!金管會昨預告「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正草案,針對大股東不當干政,過去主要採罰鍰處分,修法則新增多項從嚴措施,包括大股東必須限期處分持股,甚至可擴及間接持有股份,例如家族持股等,可直接動搖大股東對金控或銀行的經營權。
從實際案例來看,金管會曾開罰大股東不當干政,包括新光金與開發金等;另在去年十月公布「防大股東干政條款」,規定金控或銀行的大股東必須透過董事代表人表達意見,不能自行邀集高階經理人或其他方式介入經營。
金管會當時透露,因現行法令未規範到未任職金控或銀行的大股東,只能開罰及解職現任者;但對實際掌權的金融業大股東,根本沒有嚇阻效果。
這次金管會再度出手,劍指大股東不當干政,並參考國外相關懲處;首先是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之監理措施,對象包括金控、銀行有控制能力者、持股達一定比率實質受益人及其他對金融機構有控制性影響者。
若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而有礙其健全經營」(不當干政),可祭出三處罰。
第一是限制其持有或控制股份表決權之行使;第二是限制以自己名義或直接、間接指派代表人當選或擔任董事;第三是解除以自己名義或直接、間接指派代表人擔任之董事職務或停止該等董事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其中第一項,銀行局解釋,有的金控大股東是用其它公司名義,或是家族兄弟共同持有基金會;若金融大股東的干政情節嚴重,最重甚至可以要求家族持股也全數出清。
股東申報不實 最重可命處分持股
除了擴大追究金融大股東干政,金管會也祭出強化金融業股權透明化及管理,對於股東隱匿或申報不實,最重可命其限期處分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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