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市場派由獨董杜英達、陳敏薰發動在3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泰山公司派緊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昨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判結果出爐,判決泰山公司派以15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市場派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 (泰山提供)
商業法院裁判出爐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獨董杜英達、陳敏薰發動在3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泰山(1218)公司派緊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昨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判結果出爐,判決泰山公司派以15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獨董召集本月16日的股東臨時會。市場派大股東龍邦(2514)對此裁定結果深表遺憾。
泰山經營權之爭戰火激烈,泰山獨董陳敏薰、杜英達2月2日以股東會召集人身份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將於3月16日召開泰山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若順利召開,預期持股過半的市場派龍邦將提前奪下泰山經營權。
為阻止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提前搶下經營權,泰山公司派舉證本次陳敏薰、杜英達兩位獨董召集股東臨時會不符合公司法第220條等要件,於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經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判決指出,泰山公司派提出證據已釋明泰山公司至遲應於今年6月30日前召開股東常會,並於股東常會中報告出售全家股份之緣由,並已依證交所函文進行改善及持續進行帳目查核。
反之,市場派獨董杜英達和陳敏薰所提出的證據,並未釋明泰山公司現有8名董事均不適任或出售全家股份的資金有處於重大風險之情形、而有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以及更換經營管理團隊之必要。
合議庭權衡處分准許與否對兩造所造成現在及將來可能之損害與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認為本件聲請應具有保全必要性,因此泰山公司派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本案得提出抗告
由於市場派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召集該股東臨時會所支出費用142萬3978元,裁定由泰山公司派以15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市場派召集16日之股東臨時會,本案件得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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