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租賃專法三讀 住宅租賃契約適用消保法

2023/01/13 05:30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出租人與承租人關係定義為消費關係,更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並推動租賃住宅服務業就轉租案件申報實價登錄,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出租人與承租人關係定義為消費關係,更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並明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包租業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契約日起卅日內申報相關資訊,並增訂相關罰則,包租業申報不實最高罰五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包租業與出租人間之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次修法也將包租業者納入需實價登錄範圍,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卅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另,地方主管機關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讀條文增訂相關罰則,包租業若違反規定,未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在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限期未改正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此外,為使遲付房租催告與民法效果一致,保障弱勢承租人權益,本次三讀條文明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要「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才得提前中止租賃契約。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