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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須裝光電設備 法源確定

2022/12/08 05:30

行政院會今將拍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在考慮受光條件與可免除認定標準後,必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資料照)

政院拍板再生能源修法

離岸風電設置同步放寬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全力衝刺淨零排放,行政院會今將拍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在考慮受光條件與可免除認定標準後,必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離岸風電發展趨向浮動式風機技術,原本只能在十二浬內領海設置的規定將「解禁」。

增、改建建物也納入 有除外條款

根據草案,新增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受光條件不足或符合其他認定標準可免除。此一修正等於是強制新屋、舊屋改建都要裝設太陽光電。經濟部能源局表示,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此外,我國離岸風電二○二五年目標五.六GW,二○五○年目標將達到四十至五十五GW。但台灣地狹,海岸線也有限,且國際離岸風電技術已經逐漸克服水深問題及離岸距離條件限制,朝向大水深、遠離海岸線設備,如浮動式風機的方向發展,因此草案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定義,不再限制其設置範圍,刪除「不超過領海(十二浬)」規定。

能源局強調,即使不受限領海範圍,仍將邀集各部會盤點可設置離岸風電區域,排除禁止及環境敏感區域。

草案也訂地熱專章,明定探勘、開發、營運階段的申請與審查程序;地熱水權年限以廿年為限,降低業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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