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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專題報導》準用證交法第6條前 TDR非有價證券

2022/11/08 05:30

TDR為證交法第165條之2規範對象TDR為證交法第165條之2規範對象

記者高嘉和/專題報導

「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辦理;「準用」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之上,故必須性質相似或相近者,始得加以準用。

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規定:「前條以外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及外國公司之從屬公司,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在中華民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

故我國對於外國公司來臺第二上市(櫃)之有價證券,於一○一年一月四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時,始明定其有價證券在我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也就是說,於一○一年一月四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規定前,臺灣存託憑證並非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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