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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專題報導》金管會年報認定 第165條之2就是規範TDR

2022/11/08 05:30

TDR為證交法第165條之2規範對象TDR為證交法第165條之2規範對象

記者高嘉和/專題報導

金管會年報認為一○一年一月四日證券交易法修法重點即為完備外國公司來臺第一、二上市(櫃)相關法制,而第二上市(櫃)外國公司來臺之相關有價證券,於實務上所交易之客體即為臺灣存託憑證,故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就是針對臺灣存託憑證所為的規範。

金管會九十七年年報提及︰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配合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增訂「外國法人」專章,明定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私募、買賣之管理及監督,準用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金管會九十八年年報提及︰開放海外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股票、開放香港、韓國交易所掛牌企業來臺第二上市(櫃)及放寬海外企業來臺上市(櫃)資格限制及募資用途限制等。

金管會一百年年報提及︰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條文業經總統一○一年一月四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包括:完備外國公司來臺第一、二上市(櫃)相關法制,增訂外國公司專章及相對應之處罰規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以利監理等。

前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也於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會議中接受質詢,明確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外國公司第二上市(櫃)之有價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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