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吳東進條款出爐/金管會劃四道紅線 防大股東干政

2022/10/14 05:30

新光金前董座吳東進今年3月已不具任何職位,仍干預公司業務,新光金與新光人壽因而挨罰。(資料照、本報合成)新光金前董座吳東進今年3月已不具任何職位,仍干預公司業務,新光金與新光人壽因而挨罰。(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由於金融業大股東干政,金管會今年已經開罰新光及開發兩家金控,並於昨天正式公布「防大股東干政條款」,未來金控或銀行的大股東必須透過董事代表人表達意見,不能自行邀集高階經理人或其他方式介入經營,若違反者,將視情節進行懲處,最重可以撤銷其董事代表職務。

亂入經營

可撤銷董事代表職務

該條款原本又被稱為「吳東進條款」,因為今年3月新光金前董座吳東進已不具任何職位,卻仍干預公司業務,因此開罰新光金與新光人壽;不過,金管會當時認為,在規範上仍有精進空間,請銀行公會在年底前,進行相關規範修正建議。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昨天表示,10月初已備查銀行公會修訂的「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內容主要有四大項,第一、大股東與其公司間之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控或銀行董事之代表人為之;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應由金控或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第二、若大股東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應由其董事代表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不得自行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第三、董事長如果長期於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外,並應確保其職務之有效執行。

第四、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其中,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之代理人時,必須符合「產金分離」原則;換言之,像去年十月富邦金董事長蔡明興因為確診,而由富邦集團董事長蔡明忠代理,這種情況就不被允許。

綜合來看,前兩項屬於規範大股東與公司經營要如何保持關係;至於第三、四項屬於董事長職務行使相關強化規範。

此外,日前有立委爆料,除了新光、開發金,目前還有其他金控也涉及大股東干政,童政彰回應,相關檢舉和陳情案時刻都有,包括內部吹哨或外部人發現,金管會陸續都有接到,會依行政程序逐一處理。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