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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金管會日前決定將修法證交法第14-4、14-5條,限縮獨董權限,此一修法被認為是「光洋科條款」,外界對此修法贊成與反對聲浪都不小,贊成者認為修法可減少獨董擴權、增加獨董獨立性;反對者則認為此修法過度遏制「股東行動主義」。
三事項權限 改採審委會合議
金管會此一修法主要是針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等3事項,要求須採「審計委員會合議制」行使,以防獨董濫權。
中華獨董協會理事長駱秉寬表示,過去幾年像是光洋科、永大、友訊、榮剛、中福等案例,獨董召開股東臨時會撤換、解任董事會不同派別的其他董事(董事長)、獨董,帶給社會不好的觀感,也讓投資人懷疑獨董的「獨立性」。
修法若改由審計委員會來召集股東會,可避免獨董捲入公司經營權之爭,也能提升獨董重要性,因為大股東須增加持股掌握審計委員會、推選較多數的獨董當選,才能贏得審計委員會過半數席次,反而凸顯獨董價值。
但也有部分法界人士及上市公司對此修法表達不同看法。他們認為,此修法與股東行動主義牴觸,因為一旦限縮獨董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權力,必須改由審計委員會來召集,是否會過度遏制「股東行動主義」?讓公司真正多數股權的股東,缺少全面改選董事會的機會,讓全體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之爭尬然休止,是否會因為短期利益(減少紛爭)而傷害資本市場的長期利益(市場派股東無從監督),值得主管機關深思。
一位資深獨董表示,重點不在於是否由獨董召集股東會,而是具有何種資格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集股東會?如果符合資格,10%或15%以上的大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集,董事會應有義務召集之,不能拒絕,才符合資本市場由持股多數者來決定公司經營權的基本原理,也和金管會推動的「股東行動主義」契合;但一旦修法完成,市場派多數股權的股東除非取得過半數股權才能開股東會,豈不是要等到3年一任屆滿才能改選董事、董事長,如此一來,多數持股股東該如何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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