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臉書等數位平台獲取台灣近八成的廣告利潤,同樣以廣告為生存命脈的新聞媒體,面臨嚴重衝擊,(法新社檔案照)
〔記者李欣芳、楊綿傑/台北報導〕澳洲、法國成功透過不同司法途徑,讓數位平台巨頭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面對國內有學者疾呼行政院應參考澳洲模式,儘速帶頭推動媒體與平台的相關立法工作,政院官員昨表示,分潤制度的議題討論已久,目前各國做法不同,相關的問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等相關部門進行研議。
NCC指出,行政院已成立協調小組,公平會、文化部及NCC各依職權進行產業調查。NCC目前針對廣電媒體進行量化與質化研究,已完成期中調查報告,後續會跟公平會及文化部在紙媒產業的調查資料,向政院報告。
澳洲去年訂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要求跨國數位平台必須與媒體協商議價;法國今年則是採取「著作鄰接權」,同樣迫使Google、臉書就新聞內容使用付費。
據悉,是否立法使數位平台巨頭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尚未在行政院進行跨部會的討論。
政院官員表示,目前僅有澳洲、法國等少數國家成功透過不同司法途徑,讓數位平台巨頭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這樣做,由於各國做法不盡相同,相關的問題要進一步研議。
政院官員說,新聞報導由媒體所提供,卻在數位平台巨頭推播,廣告收入由數位平台巨頭拿去,確實會對媒體造成影響;但在國外,這些數位平台業者對於要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持保留態度,業者認為當數位平台推播媒體提供的新聞、使更多人看到,媒體也受到推播的效益,因此反對為使用新聞內容而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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