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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跳槽中國紫光集團 台積電前經理判賠250萬確定

2022/07/09 05:30

台積電前經理薛宗智違約跳槽中國紫光集團,判賠250萬確定。(路透檔案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護國神山」台積電採購處前經理薛宗智,二○一六年七月離職後不久跳槽到中國紫光集團旗下的兩家公司,台積電認為他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求償一五五七萬多元。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定薛男違反協議,但考量時間不長,台積電也未因此受到損害,酌減判薛應賠償台積電二五○萬元確定。

台積電主張,薛男因職務關係接觸台積電的營業、商業秘密,雙方透過協議約定,薛男於離職後十八個月內,不得受僱同樣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的競爭對手,否則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並支付離職前兩年所領薪資。

薛男二○一五年五月被台積電發現接受廠商招待,二○一六年七月薛自請離職,五個月後受聘中國紫光集團旗下的武漢新芯、長江存儲等兩家公司。

離職前兩年薪資1440萬

台積電認為,武漢新芯從事半導體製造業,並提供晶圓代工服務,長江存儲則是武漢新芯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母公司,均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認為薛違反協議,訴請薛返還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一一七萬元、離職前兩年的薪資一四四○萬元,共求償一五五七萬餘元。

薛男否認接觸或使用台積電的營業秘密,且競業禁止期限長達十八個月,逾越採購資訊的生命週期,且他沒有違反協議的主觀故意,跳槽任職時間不長也未洩漏台積電秘密,未造成台積電實質損害,認為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一至三審均認定,薛男確實可知悉台積電的營業、商業秘密,此秘密攸關台積電半導體生產成本及製程良率,而武漢新芯確實是台積電的半導體競爭對手。

歷審都認為薛男確實違反協議,禁止期限十八個月並不算長,考量他違約時間不到一年,台積電未因薛違反協議而受到損害,審酌後判薛應賠二五○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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