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學者︰回歸契約 司法解決爭議

2022/06/27 05:30

學者分析,Delta病毒和Omicron病毒特性不同,使防疫政策轉變,讓保險業者措手不及,「這就是最大風險」。(資料照)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產險業面臨巨災理賠風險、大量申訴案也湧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學者分析,Delta病毒和Omicron病毒兩者特性不同,使防疫政策轉變,讓保險業者措手不及,「這就是最大風險」;基於保險契約自由,主管機關應尊重契約上的約定,契約爭議,以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之下,還是以法院作最終確定較為妥適。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羅俊瑋指出,各家保險公司的防疫保單大約是去年二月到六、七月送審,當時國際流行的是Delta變種病毒,政府也以清零政策運作;但去年底開始出現的Omicron變種病毒,因特性不同、中重症機率低,防疫政策轉為與病毒共存,讓保險公司始料未及,在規劃保單時,風險估算沒有考量進去,而就相關保險契約之審查也是依據當時狀況,「這就是最大風險」。

羅俊瑋說,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適用契約自由原則;而對於定型化契約若有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文,保險法五十四條第二項「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且也有民法兩百四十七條之一有關契約控制條款之規定。他強調,契約自由下,主要基礎是契約內容的文字,很多爭議還是要回到契約內容角度去看,而各家防疫保單的契約條款內容不一樣,應個別就契約內容看待。

他指出,對於續保和承保,保險公司有權利決定要不要接受,財產保險沒有保證續保的問題,應視契約內容之約定以其為基礎;但他也認為,以保險為由拒絕投保,其理由覺不妥適,因契約訂立前沒有保險的問題,但以消費者投保多數保險是否有道德危險或保險業風險考量之理由為拒保,或應可為保險人考慮之因素。

羅俊瑋強調,金管會就是讓業者得以穩定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基於此項保險契約訂定自由之情況,有關契約內容之爭議,應尊重契約上的約定;以我國法律現制,契約爭議還是以法院作最終確定,交由法律解決較為妥適;於定型化契約之情形下,對消費者的保障,現行保險法和民法都有規定,主管機關接到投訴,似應以司法途徑解決較為妥適。

而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成立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原則上對爭議案件依據契約和法律做裁決,且依據該法之規定有公平合理原則,此為該委員會可以採用之依據。羅俊瑋說,在評議中心之決定非如法院由單一個法官決定,該委員會之十九位評議委員對於相關案件之決定系採合議通過。若有不同意見時,將就該爭議深入討論後透過表決進行決定。

羅俊瑋認為,今年三、四月後國內的疫情發展是保險業者無法預料到的,但買保險就是對不可預見的風險轉由保險業承擔。保險的本質就是由保險業者承擔不可預見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要不認也很困難。

他舉例,過去曾發生台電火力工程向保險公司投保安裝工程綜合險,保險公司又另向國外再保公司投保,但過程中發生美國九一一事件,國際再保費率大增,保險公司想向台電要求增加保險費,但敗訴;保險公司以現今最高法院之見解觀察,似不能以情事變化為由要求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因此若以前揭案件觀察,司法見解目前似無有變化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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