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銀行業務難為,不但消費金融業務獲利空間萎縮,就連工程履約保證業務,也因為不公平的合約,讓銀行遭受極大的賠償壓力,由於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已明顯不利於銀行,導致某些公營行庫決定退出此業務,銀行公會近期更將對金融業「發出警訊」。
法院判決 銀行吃虧
銀行業者指出,「工程履約保證」屬於銀行企業金融業務中,「保證業務」的一種,就是當營建廠商承包工程時,由銀行擔負履約保證的責任,由銀行向工程發包機關簽發保證書,收取保證金額1%的「保證費」,而多數銀行承接的「工程履約保證」,又以公共工程為主。
部份銀行法務部門發現,近幾年來多件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由於認定銀行的履約保證責任,不能因「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有糾紛」,就不履行履約保證責任;而且無論承包單位施做工程比例多少,銀行都須給予發包單位100%的保證金額,對銀行而言,非常的不利也不公平。
銀行業者指出,原本在銀行簽訂的保證書中,就明定「本履約保證金屬於懲罰性質之違約金,非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且在簽約後,只要發包單位認定承攬廠商未依工程契約書之規定履約時,一經書面通知後,銀行就得立即撥付前項保證金總額,而且發包單位得自行處理該款,無需經過任何的法律或行政程序,原本的合約就不利銀行。
不過,許多公共工程未能依合約進行,有時是因發包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的糾紛,而且根據過去部分的個案,有時承包商因天災而倒閉,但工程已完工達九成,發包單位卻還要求銀行支付100%的履約保證金,導致銀行心生不平,因此而對簿公堂。
但自2003年以來,已有多件最高法院判決,認定銀行的工程履約保證,認為保證書具有「獨立性」與「無因性」,認為銀行一經發包單位書面通知,就有如數給付保證金之義務,最高法院認為銀行的主要義務在「付款」,而非當承包商不履行時才代負履行責任,這樣的解釋,讓銀行相當震驚。
據了解,部分工程履約保證業務量較大的大型公營行庫,已紛紛減少或退出此項業務,銀行公會為此更召開會議,決議將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溝通,並且需儘速將這些最高法院判決內容,向各會員銀行「示警」,以避免銀行未來在此項業務中繼續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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