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不僅記名股東 利害關係人也可查帳

2021/02/21 05:30

利害關係人如何聲請法院查帳

記者林嘉東/專題報導

律師林富貴指出,當前台灣公司在治理上大多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多數股東並不會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及管理,更遑論公司的財務、業務等實際營運狀況,造成股東與公司經營階層間資訊高度不對等的現象。

林富貴認為,台灣屢屢發生企業經營者為了一己之私,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假會議紀錄、假帳隻手遮天,或自肥或侵占公司資產掏空公司;因此,公司法賦予股東可以聲請查帳,商業會計法則給了股東以外的出資人等人查帳的權利。

林富貴表示,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監察人、清算人與債權人等均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出資人、不記名股東 都可聲請查帳

「但並非只有記名股東才能向法院聲請進公司查帳」林富貴指出,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只要是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查帳,像是出資人、合夥人、不記名(隱名)股東,股東的繼承人、債權人等都可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查帳。

林富貴強調,聲請人雖可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聲請查帳,但未必能獲得法院認同。

林富貴指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聲請人須以書面釋明聲請目的後,提出相關證據佐證,若不聲請查帳,權益將會遭到重大影響,使法官相信聲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林富貴舉例,例如合夥人拒絕報告財務狀況、股東死亡其繼承人對繼承公司股份有疑慮、公司債權人對公司會計金額登載有疑慮,且非經檢查公司帳冊無法保護聲請人,法院才會准許選派檢查員進公司查帳。

因此,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檢查員,必須由聲請284人以書面釋明聲請目的及聲請之必要,否則法院不會准許。

特別要注意的是,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檢查員,適用非訟事件處理法,原則上是書面審理,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才會開庭審理,因此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所出具的書面,必須盡量提出證據,例如隱名股東,除了提出隱名股東的投資證明外,還要證明股份已達百分之1,且投資已經超過6個月,並非所有隱名股東不計股分或是持有期間都可以提起。

所以聲請人所提出的書面,必須使法官相信,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且有必要選任檢查員保護聲請人,否則會駁回聲請,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須經過準備程序、實體審理(雙方攻擊防禦與辯論等程序)不同,所以聲請人聲請時,務必豪無保留,全部提出舉證,否則法院可能逕行裁定駁回。

另檢查員的職務具有專屬性,不得委託或是移轉他人處理,查帳的範圍僅限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所謂公司帳目是指會計表冊之編造是否正確,金額有無正常登載,使用財物有無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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