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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熱點〉禁止處分註記 法拍得標者可函請塗銷

2021/01/17 05:30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掏空幸壽資產133億元,去年底被判刑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翁偉倫律師指出,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於公告中清楚註明拍賣物的瑕疵。企業參與法拍應注意公告詳情,原則上會進入法拍程序的物件,權利已沒有太大問題。若土地如同本案被檢方或法院註記「禁止處分」,得標人也可以善意第三人身份,發函請院、檢通知地政事務所塗銷此註記。

翁偉倫指出,強制執行的拍賣物瑕疵,分為「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2個層面。物之瑕疵於拍定後,得標者不得主張由法院負責擔保,例如法拍的房子漏水、車輪爆胎等,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有意投標者應事先到現場查看現況、評估價值,即使不能進屋查看,得標後也須自行承擔風險。

權利瑕疵則是應由法院在公告中載明,例如有買賣合約、租賃契約、佔有、抵押擔保的情況存在,並註明點交或不點交,若點交,即由法院擔保排除權利問題,得標者無須擔心權利不清楚;若不點交,也未在公告中敘明權利瑕疵,即有公務員疏失的國家賠償問題。

投標法拍不動產 注意有無債務

企業參與投標法拍不動產,避免踩到地雷,首要者應注意公告詳情,公告中會註明抵押權、尚未清償借貸款項的餘額,有意下標者在投標前就應先行計算扣除,以免得不償失,例如市價2,000萬的房產,法拍底價只要1,000萬,實際上還有抵押給銀行的1,000萬債務尚未清償,若自己未看清楚公告而以1,500萬得標而買貴,即須自行承擔。

翁偉倫說,本案土地被檢方註記禁止處分,企業擔心花大錢得標之後,不能售出或移轉登記,但依法律程序而言,法院既已端出來拍賣,即表示此地法拍程序沒有問題,沒收款項應由標金中依法與相關債權人分配取得,得標者已由法院掛保證是善意第三人,不致拍出後還被法院收回去。

至於檢方或法院在沒收定讞前,發函命令地政事務所註記為禁止處分,是針對防範法拍前的所有權人任意脫產,因所有權人以第三人身分(非犯罪被告)取得所有權的款項,是來自他人犯罪行為而無償或與市價顯不相當的金額取得,即為「變得之物」,因而須禁止處分以利後續沒收;而在刑事沒收訴訟確定之前,法院即可先進行拍賣程序,得標者取得物件已經過法院的認證,不會影響拍定交割後的產權歸屬,沒有「只能買、不能賣」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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