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對抗武肺不景氣 聯合行為獲准可不罰

2020/12/27 05:30

聯合行為例外許可態樣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有澤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宗霖表示,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可分為8種類型,企業在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應特別說明該聯合行為,對參與聯合事業的影響,及對國內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的正面影響(包括對相關市場及上下游市場影響),且該聯合行為並未損害消費者權益,甚至有益於消費者,才能提高公平會核准的可能性。

聯合行為有益於消費者 公平會核准可能性高

這8種類型中,第一種是:「統一規格或型式之聯合」;對公平交易法相當有鑽研的李宗霖舉例指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曾與各家銀行,向公平會申請「共同採用單一規格的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由於統一信用卡規格及服務標章,有利於各特約商店得以同一設備辨識信用卡,進而分辨真卡或偽卡,並因規格統一而降低製卡成本,故公平會予以許可。

第二種是:「共同研發之聯合」,李宗霖說,多家電力電纜業者曾向公平會申請共同製造及銷售高壓電力器材,該高壓電力器材屬業者亟需克服的關鍵零組件及自主性技術,為提升國內電纜工業技術水準及解決長期依賴向國外進口材料問題,且在該共同研發將對上下游相關產業均有正面影響情形下,獲公平會許可。

李宗霖指出, 第三種是「專業化之聯合」,例如多家事業向公平會申請共同取得奧運轉播授權,並共同規劃、分配奧運轉播項目,藉由分工合作,分別轉播各類型賽事而得以呈現較多節目內容,且因屬短期賽事轉播,對限制競爭負面影響不大,獲得許可。

李宗霖還指出,這幾種例外許可中,以「輸出及輸入之聯合」比例較多,亦即大宗物資進口,例如:聯合輸入小麥、黃豆、玉米等。

「不景氣之聯合」則較為少見,李宗霖說,以今年為例,因武漢肺炎所造成的經濟不景氣,已造成特定產業的企業難以繼續維持(如:航空業、飯店業、餐飲業及旅行社業)或生產過剩(如:石油業、農業),為降低成本或彌補虧損,相關事業應有向公平會申請許可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的聯合行為空間。

至於「中小企業之聯合行為」,李宗霖表示,橡膠製品同業公會曾代替其所屬會員,向公平會申請共同訂定大客貨車輪胎修補價格;公平會認為,此類交易性質屬於偶發性,消費者於進行交易時,若能預見價格,可使市場交易安定,亦可節省社會交易成本予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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