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違法刪除股東表決權 林郭文艷董事職務判解任

2020/12/18 05:30

北院認定林郭文艷違法刪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判林郭的董事職務應予解任。(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投資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7月向大同(2371)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董事職務的民事訴訟,台北地院認定林郭違法刪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造成大同實質或商譽損害,若未依法將林郭解任,恐成其他經營者模仿對象,昨判林郭的董事職務應予解任。可上訴。

此案仍可上訴

北院審理期間,投保中心委任律師主張,大同與林郭有4處違法,一、大同透過通知書限制6月30日股東會出席人數;二、林郭在股東會上未明確揭示出席股權;三、大同剔除28位市場派股東表決權;四、大同未依股東要求封匭。

中資與否 應金管會認定

林郭委任律師吳祚丞與大同委任律師群指出,部分市場派股東被認定遭中資操控,遭剔除表決權並無不妥。吳也強調,本件訴訟重點在於是否有充足證據,可合理並即時判斷市場派股東能否行使表決權。

不過北院認為,市場派股東是否屬違法中資,應由金管會、經濟部等政府單位調查認定,林郭不具調查能力也無認定權限,卻自行認定鄭文逸等市場派股東取得10%股票為中資,並違法刪除表決權,且林郭刪除表決權也導致大同被打入全額交割、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不得自辦股務等,大大降低大同商譽,並影響交易市場、再次支出股東會成本費用等。

又林郭在丈夫林蔚山2018年2月1日請辭大同董事長職位後,同日接任實收資本總額多達234億元的百年企業,依林郭的社會經驗、教育知識、經營能力及眼界,應知悉公司治理精神並尊重股東權利,更能做出合理判斷,卻逕自刪除表決權,再以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合理化不當行為,藉此脫免責任,顯示她不再適任董座職務。

北院:凸顯股東會亂象

北院強調,林郭違法刪除股東表決權凸顯我國股東會亂象,若法院未依法將林郭解任,將成其他經營者模仿對象,不利於我國公司治理的法制發展,判林郭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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