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兆豐案求刑12年 蔡友才一審輕判9個月

2020/11/28 05:30

兆豐案三名被告起訴與一審判決對照表(圖:資料照 製表:記者溫于德)

被控違反金控法部分 獲判無罪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前主秘王起梆、兆豐銀前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被控違反金控法特別背信、證交法內線交易等罪,遭起訴分別求刑十二年、十年、四年。台北地院認定蔡、王僅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輕判蔡九月徒刑、王三月,均得易科罰金,至於涉證交法內線交易罪的黃則獲判無罪。可上訴。

全案可上訴

蔡友才被控為達「投資銀行新教主」夢想,先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境外公司Nick & Ziv Capital Ltd.(NZ公司),再指示王草擬基金招募計畫,共同向兆豐銀客戶潤泰集團等,招攬其在外成立的私募基金,即鑒機資產管理,因此蔡未迴避也沒揭露與貸款者利害關係;另蔡等三人也在兆豐銀紐約分行遭降等前,顧慮可能受到監理處分而提早出脫持股。

僅觸犯偽造文書罪

北院合議庭指出,蔡、王為成立「鑒機管理顧問」、「鑒機資產管理」二家公司,偽造公司於二○一六年二月廿四日曾召開董事會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辦理公司登記,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另外,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DFS)向兆豐銀行金融檢查後,二○一六年二月九日向蔡、黃送達金檢報告,指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要求限期改善;但蔡未將「金檢缺失改善案」送交董事會討論,逕自簽署「說明概要(Cover Letter)」回覆DFS,謊稱「董事會了解嚴重性」,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針對蔡被控貸款給潤泰集團旗下兩家公司,涉犯特別背信罪部分,合議庭指出,北檢無法證明蔡積極影響核貸,或參與討論核貸案時已知悉核貸案與「鑒機」有關,因此不構成背信罪。

另外,蔡在上班時間處理「鑒機」招攬投資事務,但蔡、王任職期間,兆豐金控績效良好,無法證明對兆豐金造成嚴重損害;兆豐被DFS裁罰一.八億美元後,蔡採用內部改善方案,雖未提案給董事會討論,但檢方舉證無法證明蔡濫用裁量權,不能證明蔡處理有缺失而構成背信罪。

至於三人均被控涉內線交易罪部分,合議庭認為,兆豐銀紐約分行雖遭降等,但信評未受影響,不會對營運造成損害,加上無法認定投資人因此對投資決定產生重大影響,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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