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公司投資的四大方法
記者陳慰慈/專題報導
合夥設立公司後想退出經營,為何無法直接要求「退股還錢」?律師李尚宇解釋,「合夥」一詞在法律上的意涵,是指民法第667條規定,二人以上基於經營共同事業,而相互約定出資,並對事業負無限責任的契約,合夥從事的事業。在法律上並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而且合夥人要對合夥事業負無限責任。
而一般大眾俗稱的合夥開公司,實際上並不是上述民法合夥的概念,而是依公司法去開一個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公司,出資的款項就會獨立變成公司的資本。既然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格,股東要把錢從另一個人(公司)的口袋拿回來(退股),自然就得依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成立公司是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本身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人格,而公司種類依公司法分為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但國內較常見的是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李尚宇表示,以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公司股東如想要回收資金或結束投資,可透過「出資或股份轉讓」、「出資額拋棄」、「股份拋棄」等方法。如股東想以「出資或股份轉讓」拿回投資款,在有限公司,因強調股東間的信任,出資轉讓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若轉讓者是董事,則要經三分之二以上其他股東表決權同意,不同意的股東則有優先受讓權;而股份有限公司並不特別強調股東間的信任,因此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外,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其他股東跟公司都可以受讓,公司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禁止;假設公司多數股東都不想經營,也能透過解散方式辦理,就公司資產進行分配。
但透過「出資或股份轉讓」就能拿回投資公司的本金嗎?李尚宇說,出資額不會等同股份價值,須經過結算才能算出股份的價值,如果公司虧損,很難拿回當初全部的本金,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都是負有限責任,以出資額作為責任的上限,因此最多就是出資額通通賠光,不會影響到個人財產,在這種狀況下,不妨可以考慮便宜出清股份少賠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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