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理念不合想退股 不能強制公司買回

2020/11/15 05:30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機制,股東想要退股 ,只能透過「出資或股份轉讓」等方式。 (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專題報導

朋友合夥創業開公司,一開始都歡喜投入資金,後來往往因經營理念不同或虧損而翻臉,甚至反目成仇想拆夥,但這時才發現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機制」,無法強制要求公司或股東直接退還投資金,只能透過「出資或股份轉讓」等方式達到實質退股目的,因此談不攏對簿公堂的案例屢見不鮮。

增資成新股東 未被認定是合夥關係

林男指控,2017年4月,尹姓友人邀他投資其經營機上盒業務的有限公司,他出資200萬元,接著尹男以開拓LED業務,需購買相關設備為由,又向他借款307萬餘元,後他要求查看財務與盈餘分配表,尹男竟以機上盒業務虧損無紅利分配拒絕出示,也拒絕還款,致使他對尹男再無信任感,2018年4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尹男退夥,主張兩人是合夥關係,依民法686條規定聲明退夥,要求公司返還投資款並清償借款。

尹男反駁表示,2017年11月雙方已簽立投資協議書且經公證,林男卻不配合會計師作業提供個人資料,導致公司無法完成增資股變更登記迄今,但林男因投資公司而成為新股東,自應適用公司法而非民法規定,兩人既非合夥關係,自無退夥問題,並指307萬餘元款項用於推廣機上盒開銷,他也投入同額資金,強調款項與LED業務無關,並非借款,訴請駁回。

法官認為雙方協議書載明「林○○投資公司」、「增資計畫暨新股東參加」等文字,林男存證信函中也寫到「今本人現已無繼續擔任貴公司股東」,認定林男依公司法因該公司增資而成為新股東,與尹男自未成民法上的合夥關係,又林男未舉證307萬餘元是借貸,二審今年2月判尹男勝訴。

另一起案例則是借名登記的退股紛爭,張男控訴,2009年2月與陳男達成協議,由他出資58,500 美元,陳男則代表他持有投資公司的1.5%股份,後來他覺得無法掌握公司營運資訊想退出。去年12月,陳男同意將借名持有的股份換算成金錢再給他,並告知他股份轉換後價值約189,710美元,事後卻反悔不給付,因此提告要求陳男返還投資款。

陳男則主張,我國公司法僅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定有股東退股的規定,對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並無退股的規定,張男如想取回投資金額,可自行轉讓其股份,但張男並無請求他買受該股份。法官依兩人的LINE及電子郵件內容,認為陳男僅告知張男持有股份去年的股東權益是美金1897,10元,難認陳男有同意將借名登記的股份換算成美元返還,一審今年9月判張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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