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企業併購法大修》 「異議股東」賣股 不須放棄表決權

2020/10/09 05:30

企業併購法大修重點

可投反對票後 再要求公司買回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經濟部7日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最大變革在於過去「異議股東」欲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須先放棄表決權,修法後則不須事先放棄,可投下反對票後再要求公司收買。至於外界關心的大股東利益迴避及變更終止上市櫃門檻等,此次修法則未納入。

這次「企業併購法」修法是5年來首次大修,涉及3大方向,經濟部表示,主要目標是增加併購彈性及保障股東權益,以及順應2018年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增進併購時股東即時獲取資訊之權益等,共修正10條文。

其中,原條文第12條規定,「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股份,但須於股東會前或會中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若投票表示反對意見,即無法要求收買。修法後則允許投票反對之股東,仍可請求公司收買。

經濟部表示,原規定須放棄表決權,導致股東對收買價格議價能力不足,修法後更能促使公司儘早提出合理收購價格。不過,前提是股東仍須事先提出異議,且若投贊成票或未出席,仍不可行使收買請求權。

參與公司併購 大股東應事先揭露

本次修法也增強資訊揭露,包括新增第5條,併購利害關係人大股東應事先揭露,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持股超過10%股東、且為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董事,應在決議併購事宜之股東會前,於召集事由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經濟部表示,因持股超過10%且為參與併購公司董事,對併購案已有利害關係,有揭露義務;此外,若股東拒不揭露,導致股東會決議遭撤銷,公司得對該股東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新創及以租稅措施增加併購彈性,本次也有2條文修法,包括新增40條之1,公司在併購時取得的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增加併購之彈性;修法也擴大無形資產認定範圍,除原本「所得稅法」60條規定的著作權等項目外,新增7種項目,包括積體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礦、水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等,大幅擴展併購價值與彈性。

此外,新增第44條協助新創公司被併購,因被併購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取得之股份對價,股利所得原應立即於當年度繳稅,往往無法繳納而影響併購案進行;修法規定股利所得得選擇延緩課稅,可至次年度起第5年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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