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通知大同公司,針對106年欣同公司請求確認股東會無效上訴案,9月16日做出判決。(記者陳炳宏翻攝)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大同(2371)於2017年2月公告將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後,當時的市場派龍頭欣同公司因持有大同1.7%股份,而有獨立提名權,當時欣同提名楊永明、林宏信為董事候選人,大同公司以候選人未檢附必要文件為由,排除其資格,欣同公司對此不服,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該案經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大同公司要求檢附之文件於法無據,但最高法院上週三(16日)通知大同,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3年前欣同董座林宏信,遭大同公司以董事候選人未檢附必要文件為由,排除其資格。(資料照)
大同公司表示,當時高院判決市場派勝訴,大同公司也立即上訴最高法院,經過約8個月審理,最高法院通知大同,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通知書昨日才收到,至於後續處理,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詳議。
高院之前判決市場派勝訴
大同公司表示,目前只收到判決通知書,也不曉得判決內容為何,該案是針對欣同公司對2017年股東會提起的無效訴訟,高等法院曾判大同公司要求檢附文件於法無據,目前看來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有不同見解,所以要求重新審理,大同對於最高法院判決表示感謝,也會依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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