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話題〉法院尊重仲裁結果 撤銷有難度

2020/09/13 05:30

撤銷仲裁判斷事由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瑞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祿芳表示,企業不滿仲裁結果,想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法院只會針對法定的撤銷事由進行形式審查,不會對仲裁判斷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主因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事前約定好將來發生糾紛時,交由仲裁人在短短幾個月作出確定的判斷,自然要願賭服輸,法院亦會給予仲裁判斷高度尊重。

不接受仲裁再打官司 失去迅速解決優點

黃祿芳說,若容許當事人事後能向法院告狀說仲裁判斷這裡不對、那裡不好,之後又再纏訟三級三審,仲裁無異變成三審前的另一審,三審加一審豈不讓程序拖更久,就失去了仲裁程序迅速解決紛爭的優點。

黃祿芳舉例說,應附理由的仲裁判斷在形式上沒附理由,固然可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但只要形式上有附理由,縱使理由既矛盾又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仍然無法訴請法院撤銷。

黃祿芳指出,仲裁最大的優點在於迅速經濟,仲裁庭組成日起6個月內須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最久在9個月內就會有結果,且一次仲裁判斷就確定,只須繳一次仲裁費,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條件下得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不須法院裁定就逕付強制執行。

黃祿芳說,相較之下,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得打三級三審,辦案期間依規定光是一審就可達1年4月。若是國貿或工程等事件一審最長就能辦2年,三審之後還可能有更審,複雜的案件纏訟多年的情況很常見,當事人在多個審級支出的裁判費及律師費遠高於仲裁程序。

3仲裁人1次裁定百億糾紛 引發爭議

至於缺點為何?黃祿芳表示,有人認為仲裁程序為求迅速解決紛爭,判斷的理由可能不夠慎重客觀。例如,過去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間美河市案糾紛,標的金額高達百億元,仲裁程序依規定只由3名仲裁人一次判斷定江山而引發議論。

黃祿芳另外提醒,仲裁協議必須形諸書面,關於雙方表明同意仲裁的意思、仲裁標的範圍應盡可能具體明確,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文句。

黃祿芳說,實務上不乏因契約條文約定不明確,導致最後糾紛發生時,究竟該走仲裁或訴訟程序發生爭議,在法院先戰三個審級的抗告程序,只為決定法院該不該停止訴訟,徒增困擾。另外,當事人就仲裁人的人數、選定方法、仲裁地、準據法、適用的規則也都可以在仲裁條款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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