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再打法律戰 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

2020/09/02 05:30

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表示,欣同、新大同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文逸,已被判刑13年半,大同已向台北地院遞狀聲請兩公司解散的民事訴訟。(記者陳炳宏攝)

鄭文逸炒股判刑為由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大同公司(2371)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鑑於台北地方法院8月24日判決,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交法第155條,判刑13年6月,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交易中樞之一」,大同公司依據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大同法務長趙安表示,昨天早上分別就欣同、新大同公司所在地,向台北地院與士林地院遞狀聲請兩公司解散的民事申請,相關法院也已受理。

趙安表示,經濟部原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准許大同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召開股東臨時會,但此舉無異承認炒股重犯鄭文逸控制的法人群組,得繼續保有其炒作股票犯罪所得,並持續增加持股,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允許欣同、新大同召開臨股會之決議。

趙安指出,台商鄭文逸等涉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判決也指出,犯罪獲取財物31億餘元,中間是否有任何不法情事,也有待司法檢調機關依法查明。

經部︰未定讞前不處理

經濟部則表示,訴訟中的刑事案件,目前僅一審,在尚未定讞前,行政機關不會進行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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