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電子投票好處多 法令待強化

2007/07/05 06:00

記者陳梅英/專題報導

想看看,股東會如果採用電子投票會帶來什麼好處?股民們除了可以不受時空限制行使股東權利外,對於眾多的法人、外資機構而言,更是方便,當然對公司形象也有正面加分效果,並且更能落實公司治理的目標。

不過台灣雖然在2005年公司法已經有通訊投票法源,但是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也就是說同一法人股東只能有一種意思表示,形成所謂「包裹投票」,不是贊成就是反對。

由於外資、法人機構背後可能代表許多投資人,在不能分割投票的限制下,這些法人股東對於公司重大議案或是董監人選等投票,幾乎都以棄權或是不參與的模式行使,相當程度損及這些法人股東的權益。

也因此,台灣總合股務公司(簡稱台總)積極透過管道希望修改法令,據表示,金管會已經接受此建議,但法令何時修改仍然未知。

台總分析,以國內情況來看,許多上市櫃公司為了防範少數股東鬧場,股東會召開日期「跟風」盛行,在幾個好日子裡,動輒1~200家公司舉行股東會,或者挑選偏僻地區召開,其實都妨礙了良善股東一年一度參與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因此,採用電子通訊投票,最直接顯而易見的好處就是,股東們可以悠閒家中坐,只要在股東會召開五天前,透過電子投票就可行使各項議案的表決權。

法人機構更可免去人力調度之窘境,且可保有隱私權,在重大議案或董監改選中,可以不受打擾依意願行使表決權與投票權。

對公司而言,好處更多,減少股東會委託書、出席簽到卡、紀念品發放等人工處理費用,解決股東會地點難覓並降低租金場地支出,且這樣做等於是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其實也是落實公司治理最好方式。

台總認為,未來在法令層面問題克服後,預期國內加入電子投票的上市櫃公司,可能會以台積電(2330)等原本公司就對公司治理相當重視且外資法人股東多、禁得起外界考驗的大企業為主,一些法人投資少、績效不彰、獲利不佳的上市櫃公司,大概還是會持續沿用傳統的間接式委託書徵求方式,如此較能確保各樣議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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