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彰銀案更一審 台新金又贏了

2020/08/22 05:30

(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新金控在二○一四年第廿四屆彰銀董事會改選中痛失經營權,認為財政部違反雙方契約內容,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並求償一六五億餘元。台北地院判財政部免賠償,但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高等法院進一步判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普通董事席次;最高法院去年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昨宣判,判財政部「應支持且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四席」普董席次以取得彰銀經營權。可上訴。

財政部「應支持且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四席普董

更一審判決指出,確認雙方關於「財政部持有彰銀的股份尚未出售前、且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且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四席普通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

更一審認為,財政部支持台新金的方法是「協議分配董監事席次」,台新金主張應配得五席普董,但經計算並權衡股權實力與比例原則,應由財政部分配二席普董、二席獨董,台新金分配四席普董、一席獨董,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四席普董,新增的獨董不在契約範圍內,法院不予審酌。

台新金二○○五年以每股廿六.一二元、共三六五億餘元,標得彰銀廿二.五%股權取得經營權,但彰銀二○一四年十二月股東會改選董監事,財政部的泛公股取得過半董事,使台新金失去經營權,台新金提告。北院判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當選過半普董席次,但因台新金失去經營權並非財政部所致,無須賠償;台新金上訴但撤回金錢求償;二審高院仍認定契約有效,且批財政部違反誠信,失信於民的惡例「自不可取」,判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普董。

雙方契約未定期限 但有二項解除義務條件

案經財政部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昨認為,雙方契約雖未定期限,但設有二項解除義務的條件,財政部仍可透過購買彰銀股,使自己成為最大股東,或向台新金買彰銀股,或由彰銀向台新金買股當庫藏股,使台新金喪失最大股東地位,即可免除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契約拘束,不能因未訂期限就認定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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