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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話題〉劉偉杰盜賣股票 逃過追訴期 理律向銀行求償 尚未完結篇

2020/08/16 05:30

17年前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專員劉偉杰監守自盜案件,理律向銀行求償案,現仍於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專題報導

理律法律事務所17年前爆發資深專員劉偉杰監守自盜案件,盜賣理律替客戶保管的股票後,將逾31億元交割款匯洗海外,震驚各界。如今他已逃過追訴期,但他留下的爛攤子,卻引爆理律轉而向銀行求償的案外案,長達12年的法律戰火,現仍於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全案關鍵是:銀行經辦提、匯款過程有無疏失?

美商新帝公司(SanDisk Corporation)當年委託理律代為處分其所有的聯電股票,並出具授權委託書「Power of Attorney」(POA)給該事務所的徐小波、陳長文、葉秋英及劉偉杰等4人;劉偉杰便是靠著這份客戶提供的POA授權,以及他盜用真實印鑑所偽造的理律授權書,擅自替客戶開立證券及交割帳戶,分批盜賣客戶股票後,分十餘次提、匯款,從合併前的世華商銀盜走30億9,086萬餘元。

理律︰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劉偉杰在港、台虛設新帝公司的股票交割帳戶,成功盜領股票交割款後,理律曾請銀行注意虛設帳戶的提領情況。但劉偉杰又從香港的虛設帳戶轉走港幣2千多萬,理律認為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依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就新帝所受損害,銀行應與劉偉杰負共同賠償責任。

理律主張,基於劉偉杰僱用人的身分,理律已先代替劉偉杰賠償新帝的損失,且賠償金額超過劉偉杰所應分擔的比例,因銀行與劉偉杰之間也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281條規定,銀行應償還分攤額給劉偉杰,並由理律代劉偉杰請求銀行給付及受領。另外,新帝可依與國泰世華的消費寄託關係,請求清償新帝遭盜領款項,因理律已先賠償新帝,新帝的求償債權已轉讓給理律;因此,依消費寄託、債權讓予等法律關係,理律共向國泰世華求償9億9,100萬2,240元本息。

國泰世華︰相關文件上印鑑都為真

國泰世華則主張,行員經辦劉偉杰的提、匯款業務時,已審核POA、中譯本及劉偉杰出具的理律授權書,相關文件上所蓋印鑑都是真的,且根據授權書內容,劉偉杰確有開戶及提、匯款等權限。銀行端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並無過失。

本件案外案自2008年開始攻防,迄今已纏訟12年,一審台北地院及二審高院均認為,要判斷金融機構於本案中有無過失,首要前提是第三人(即劉偉杰)申請匯款時,所持有的存摺及蓋用的印鑑,究竟是否為真?

一、二審均認為,外資礙於法令,常以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代理人,因此須以代理人作為匯款申請人,但事務所代表人通常不會親自到銀行,會另授權其他代理人辦理相關業務,銀行受理劉偉杰的提、匯款申請時,已確認過POA、中文翻譯等文件為真。另確認過劉偉杰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徐小波授權劉偉杰的文件,相關文件上所留印鑑均是真實,難認定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劉偉杰的提、匯款申請有何過失,判理律敗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倘若新帝公司當初授權徐小波等4人辦理開戶時,沒授權4人拿私人印鑑設成新帝公司帳戶的印鑑,那銀行同意劉偉杰以其個人印鑑作為新帝公司帳戶的印鑑,使劉偉杰得以憑其個人印鑑提、匯款項。對於新帝來說,劉偉杰的提、匯款行為能否生效?此部分仍有調查審認的必要,因此撤銷二審判銀行勝訴的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針對理律與國泰世華之間的訴訟,國泰金控表示:「訴訟階段,沒有評論。」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陳長文則表示:「謝謝關心,無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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