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話題〉股權無法過半 7招解套

2020/07/19 05:30

7招突破股權不過半僵局

記者林嘉東/專題報導

公司經營權之爭,多由掌握過半股權的一方,搶下公司經營權,若兩派股東實力相當,僵持不下怎麼辦!

鑑陞法律事務所律師李璇辰表示,在當前企業的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潮流下,董事會不僅是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營方針的推手,甚至經營的風格對公司商業行為也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李璇辰指出,董事會是由一位以上的董事所組成。而董事身分的取得,依法需由股東會透過選舉產生。正常情形下,公司董事會的董事組成可以視為控制權力的結構分布,也反映了股東結構狀態。

通常大股東會尋求結盟,結盟後過半成為穩定的相對多數;由「相對多數」股東選出的董事,在董事會中取得過半門檻,進行經營決策是公司治理的常態模式。

本案,林派與曹派股東,均僅持有公司五成股權,由於持股未過半,無法取得「相對多數」,成為任何一方都沒有過半的罕見狀態,最後鬧到法院落得兩敗俱傷,相當罕見。

法院為解決此罕見、特殊的僵局,指派「臨時管理人」來治理鼎泰倉儲公司。唯「臨時管理人」僅能暫時扮演救火隊的角色,解決公司當前面的急迫狀況,公司終究還是要回歸正軌,透過股東會選出董事組成董事會。

李璇辰指出,董事既由股東會所選出,在選舉董事的該次股東會上,任何足以影響表決權的連動因素,都是兵家必爭之地。如何在兩派勢均力敵的股東脫穎而出,爭取公司過半股權門檻,達成主導選舉董事的人事安排,順利進入董事會達到過半門檻。

發新股或買回老股

李律師認為,由於持有股數與表決權上彼此具有某程度正相關關聯,不妨從持有股數及表決權的思維反向出發,盤點在現行公司法制下,對選舉董事議案時,有那些是可以發揮影響關鍵席次的「武器」。

例如:可評估所持有股份投入董事選舉時,是要以法人董事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人董事的方式,才能獲得最多席次?其次,確認公司有發行持有可轉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的前提下,我方是否持有該類型之公司債?是否已滿足轉換股份條件?或尋求與持有可轉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的外部債權人合作,進行後續公司債轉股過程。

若已屬於現在董事會主導方者,為使經營權更加穩固,可以考慮符合特定目的下,發行新股或買回老股、甚至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前者,發行新股依法應撥一定比例供員工認股,或為了買回股份給員工分紅等,利用可能兼具員工身分,合法增加股份表決權數;後者,透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投入購買公司債資金,額外增加股權的可能性,藉此突破僵局。

取得不參與小股東委託書

此外,挖對方樁腳,策反敵對陣營股東取得關鍵股權,或介入他人對股權的控制手段(如A法人持B公司股份,設法成為A法人內部股權結構之一,影響A法人處分持有B公司股份)、與另爭取可能會動搖的小股東叛逃,例如:信託表決權行使或不行使(表決權拘束契約),或取得對參與股東會意願較低小股東的委託書等等,作為支持或杯葛敵對陣營的籌碼。而個案中依現行法令研判是否對股權表決權有特殊限制,也都可能是突破股權無法過半,避免經營權陷入僵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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