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話題〉借錢給子公司 負責人要負償還責任

2020/07/12 05:30

上市櫃公司 短期融資時應注意事項:

記者林嘉東/專題報導

上市、上櫃公司借錢給子公司或其他公司,政府為保障投資人權益,管控十分嚴格,借款前一定要詳閱相關條文,以免受罰。

蔡家豪律師表示,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 1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明確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原則上不得借錢給股東或其他人,除了彼此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時才能借款,一旦違反就會遭到金管會裁罰。

業務往來 才能借錢給子公司

蔡家豪指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是為了保障上市、上櫃公司股東及債權人,避免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假借款或移轉給子公司或關係企業,藉此掏空造成母公司資金,財務有問題或無法被股東或公司債務人所知悉,所以才會對上市、上櫃公司借錢給其他公司做出嚴格的規範。

蔡家豪指出,此處理準則也是為了保障金融市場的交易安全,如果投資人可以透過公開資訊知道投資公司的重大資訊,自然就可以評估是否要繼續持有該公司股份或投資該公司,維護我國金融市場健全。

「倘若上市、上櫃公司已把資金借給其他公司,一定要特別注意一年的還款期限!」蔡律師叮嚀,該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短期融通資金的期限為1年,即1年內必須收回貸款金額,如果未能於1年內回收,公司應向金管會聲請展延,並具體說明原因、擬具辦理計畫及時程,否則會遭金管會裁罰。

蔡律師強調,不僅如此,公司負責人也會跟與借貸公司負連帶返還責任,若公司因為借貸他人而受有損害者,公司負責人也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蔡律師提醒,對於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來說,要把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一定要深思熟慮,以免要負起連帶返還責任、損害賠償,甚至還有可能被其他股東或董事告發刑法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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