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話題〉母子公司資金周轉 限期須還款

2020/07/12 05:30

昇陽借錢給新能光,因為超過1年沒有收回貸款,遭金管會裁罰24萬元。 (取自昇陽網站)

記者林嘉東/專題報導

上市、上櫃公司借錢給財務陷入困境的子公司周轉,看似「左口袋換右口袋」帳戶間的資金調撥,對公司整體財務狀況並無影響。但我國證券交易法為維護股東權益,訂有還款不能超過一年的規定,母公司1年內沒有收到子公司欠款就會被罰,不可不慎!

未經信評程序 鼎創達敗訴

生產印表機的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於2016年間決議借錢給100%持股的子公司、位於中國上海迪比特公司人民幣3,409萬元(折合台幣約1 億6,947萬6,000元 ),原訂借款期限1年。但迪比特公司並未在還款期限內還款,只還了159萬元人民幣給母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規定,裁罰鼎創達台幣24萬元,鼎創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鼎創達主張,公司借錢給100%持股之子公司,屬企業內部的資金調撥,並不是借給他人。況且鼎創達借錢迪比特,實質上為「左口袋換右口袋」帳戶間資金調撥,對公司整體財務狀況並無影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上市、上櫃公司原則上不得將公司資金貸與股東與他人。但公司若認為有融通資金必要時,可例外從事資金借貸,但須在1年以內還款。貸款前還要對貸與對象進行徵信及風險評估,是否對公司的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影響股東權益,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

法院查出,鼎創達董事會在決議借錢給迪比特時,已知迪比特背負龐大債務,已陷於需拍賣名下不動產才能取得足夠現金清償其他債務,根本無法在1年內償還貸款。此外,鼎創達借錢給迪比特公司前,也未經過合理信用評估程序,確信能收回該筆貸款,因此判鼎創達敗訴,要繳24萬元罰鍰。

1年未收回貸款 昇陽罰24萬

此外,製造太陽能電池的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間也借台幣2億元給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樣也因為超過1年沒有收回貸款,遭金管會裁罰24萬元。

昇陽光電抗辯,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並沒有規定借貸人須在一年內還清,公司在知道新能光不能清償的時候,已盡相當之努力協商出清償方案。如果在新能光還不出錢時,直接對新能光行使抵押權的話,新能光恐因此倒閉。

新北行政法院認為,昇陽光電科技公司短期融通貸與新能光2億元,違反金管會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的1年還款期限,昇陽光電超過1年收回新能光2億元欠款,未能遵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審慎管理公司資金,維護投資大眾之權益,昇陽光電主觀上縱無故意,客觀上顯有過失,判昇陽光電敗訴,要繳24萬元罰鍰。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