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林郭稱公司自治 紛爭屬民事私權

2020/07/01 05:30

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態度強硬,認定基於「公司自治」原則,「表決權存在與否」糾紛屬於「民事私權」,非行政裁決事項,與市場派爭議僅能透過民事判決解決。(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昨晚間親率三位律師、法務長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態度仍然強硬,認定基於「公司自治」原則,「表決權存在與否」糾紛屬於「民事私權」,非行政裁決事項,與市場派爭議僅能透過民事判決解決。

林郭文艷強調,大同股東會認定市場派股東是否具有投票資格,相關法源依據包括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司法等。

大同指出,此次股東會中,市場派鄭文逸、王光祥等二十七人,都未依企併法相關規範申報,僅羅得、競殿、三雅等三家公司,在持股超過十%後,依證交法四十三條進行申報,但當時並未同時勾選「為併購而取得」;其他各投資公司更是未申報。

外界質疑大同如何認定這些市場派股東,是依據相同併購目的取得股權?大同舉出事證之一,就是先前王光祥、欣同公司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要「揪團」召開臨時股東會。

至於金管會質疑不應由公司派認定誰有投票權,大同公司解釋,基於「公司自治」原則,公司與股東間關於表決權存在與否,這是私權事項,不是行政裁決事項;若有爭議,依據民事訴訟法二四七條規定,可提起確認之訴。大同強調,若大同主張不被法院接受,被判決應負損害賠償,大同願以訴訟或其他法定機制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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