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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獨董雙面糾葛〉駱秉寬︰友訊解任獨董 此風不可長

2020/06/08 05:30

獨董協會理事長駱秉寬表示,獨董不該成為經營權之爭的打手。
(取自獨董協會網頁)獨董協會理事長駱秉寬表示,獨董不該成為經營權之爭的打手。 (取自獨董協會網頁)

記者陳永吉/專訪

由於上市櫃公司持續被要求設立獨董,使得獨董人數大增。去年1月成立的中華獨立董事協會,成為獨董諮詢及尋求強化專業知識的所在。該協會理事長駱秉寬接受專訪提到,最近獨董成為資本市場最熱門的話題,但獨董應成為公司治理的中流砥柱、不該成為經營權之爭的打手。

獨董中流砥柱 勿成經營權之爭打手

駱秉寬觀察到,這幾年獨董的生態產生幾個微妙的變化。第一,專業化。剛引進獨董制度時,許多上市櫃公司為遵守法規,很多公司聘請親友、鄰居當獨董。但後來才發現這些獨董專業知識不足,現在開始尋找風評良好、兼具專業知識和豐富歷練的菁英擔任獨董,希望對公司策略發展或營運布局有所助益。

第二,獨董來源多元化。過去獨董以三師(會計師、律師、教師)為主,現在則會聘請產業領域或經營管理方面的專才擔任獨董。第三,獨董開始勇於發問和建言。由於獨董責任和一般董事一樣重,民事賠償責任金額龐大,現在獨董「事前詢問、開會發問、事後追蹤」,提出疑點或建議,對公司的監督和建言越來越有益處。

第四,獨董成衡量公司治理優劣的指標。在各公司紛紛重視公司治理下,董事會有許多與公司治理有關的議案,而公司治理似乎與獨董密不可分,獨董成為一家公司公司治理的關鍵,也成為社會大眾衡量一家公司治理優劣的指標人物。

第五,獨董成為經營權之爭的秘密武器。最近許多經營權之爭,獨董成為大股東打手。理應依法行事,因為很多獨董連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條件沒有成就,就要召開股東臨時會把董事長解任,似有違證交法和公司法的原意。

獨董召開股臨會 應修法調整

駱秉寬認為,公司法第220條給予監察人(即現在獨董角色)召開股東會的權利,但因法院寬鬆解釋,導致許多獨董變相濫用此權利,讓公司經營呈現不穩定的情況,如果持續發展下去,主管機關似乎有必要提出修法,讓監察人(或獨董)召開股東會不是為了特定人,而是為了公司及股東權益而行使權利。

此外,近期網通廠友訊(2332)發生經營權之爭,公司董事會在獨董任期未滿逕自解任獨董,認為獨董收取公司額外報酬。駱秉寬認為此風不可長,獨董解任應該要有一定的機制,須符合證交法規範。友訊此例一開,未來若無配套,獨董權益將受損害,且易受公司派箝制,同樣建議主管機關審視法規的合理性,應適時修法。

去年6月開始,金管會要求上市櫃公司完成「董監責任險」的投保,目前99%獨董都已投保。不過駱秉寬認為,若是在大型金控旗下的公司中擔任獨董,每個獨董分配到的額度很低,萬一有法律問題,可能在法律諮詢階段就用光額度,之後到三審獨董恐要自掏腰包,因此希望金控的董監責任險應該要拉高,讓獨董的責任跟保障都能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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