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律師:依實記載為上策

2020/05/25 05:30

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律師陳振瑋表示,董事會、股東會議事錄記載事項,大多涉及公司經營方向、狀況的說明與決議,若由部分人士虛構會議記錄,並公告予董事、股東,將使私人或機構做出錯誤的認定與決策,而致生損害,負責人恐吃官司。建議應定期開會,依實記載,切莫偽造他人姓名,以免因貪圖一時方便而惹上麻煩。

陳振瑋指出,實務常見規模小或股東結構單純的公司,常沒有實際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僅由公司員工或會計事務所製作相關議事錄內容交差,此舉可能使公司負責人、偽造者,觸犯刑法第215條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陳振瑋說,若未經董事或股東同意或授權,直接簽上他們的姓名或蓋章,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陳振瑋說,上述偽造的私文書,若是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並涉及應登記事項的變更時(如:董監事改選),除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外,亦可能構成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他提醒,上述問題在股東或董事間和睦相處時,都不會有問題,但是發生僵局或爭議時,就容易被檢舉或提告作為鬥爭工具,留了把柄在他人手上,可能讓自己日後居於弱勢地位;他建議,最好還是依公司法規定完成會議程序,依實記載議事錄,不要幫他人簽名、蓋章,以免誤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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