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募集基金需適當期間逐步依市場狀況建立投資組合,所以信託契約中均設有閉鎖期的規定,期間長短則需視契約的約定而定;基金閉鎖期以三個月為最多數,新投信公司所募集的第一檔基金,依規定閉鎖期為六個月。
一般而言,基金閉鎖期若過短,會發生基金尚未完全建立持股佈局前,就須應付贖回的問題,進而影響績效及投資人的權益。
金融單位或理財專員通常會建議投資人,基金投資應以長期為宜,勿以閉鎖期的長短作為選擇基金的標準。
(整理:記者謝鳳秋)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