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無薪防疫隔離假 2年內可申請補償

2020/02/21 05:30

行政院會通過防疫特別條例,會後記者會由發言人Kolas Yotaka(中)主持,政委羅秉成(左二)、龔明鑫(右二)、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左一)、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右一)出席說明。(記者王藝菘攝)

金額待衛福部訂定

將高於SARS的每日500元

〔記者李欣芳、李雅雯/台北報導〕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行政院昨拍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明定遭衛生機關判定須隔離或檢疫者,可請「防疫隔離假」,若未支薪,兩年內可以申請防疫補償。據悉,目前規劃發給的防疫補償,金額將高於當年SARS的每日五百元。

企業若給薪 可加倍扣抵營所稅

另外,因防疫隔離假不是公假,沒有強制給薪,草案規定,若企業願意給薪,可加倍扣抵營所稅。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防疫補償是因隔離檢疫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與所謂的生活津貼是不同概念,目前沒有要再另外給付生活津貼的規劃,至於補償方式與補償金額由衛福部與相關機關會商訂定子法。

若雇主單方停班 不符補償要件

勞動部次長劉士豪說明,防疫隔離假要由衛生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才可以請,如果只是雇主主動說不用來上班,不符合防疫隔離假要件。此外,因應防疫需要延後開學,家長為照顧十二歲以下兒童可請的「防疫照顧假」,則不屬於防疫隔離假。

行政院的特別條例草案明定,醫事人員從事防疫工作,應發給補助或津貼,工作有績效者給予獎勵;若因執行防治工作感染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給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子女教育費用。

有關給假補償,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或家人須請假照顧不能自理生活的防疫隔離者,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請防疫隔離假若未領取薪資或相關補助,在兩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防疫補償金額仍待衛福部訂定,過去SARS特別條例規定一律給被強制隔離者公假,雇主須給薪,但防疫責任不能全歸責於雇主,因此政府編列預算補貼雇主,依被強制隔離勞工的勞保投保薪資做計算基礎;例如,被強制隔離勞工投保勞保基本工資,隔離十四天,就用基本工資換算天數補貼雇主,勞保投保薪資和實際給付薪資的差額由雇主吸收。

假設武漢肺炎防疫補償類似SARS期間計算方法,一名投保勞保基本工資二萬三八○○元的勞工被隔離十四天,換算日薪為七九三元,十四天可獲一萬一一○二元的防疫補償。

蘇揆︰600億特別預算 下週四送立院

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行政院將在最短時間內,也就是下週四行政院會,提出六百億元為上限的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發揮及時雨的功能,相挺產業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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