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結束,須完成解散及清算程序,才算完成程序。 (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專題報導
公司要結束,須完成解散及清算程序,才能使公司法人格完全消滅;且進入清算後,清算人應遵循相關規定,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得做違背公司利益行為,否則仍可能吃上官司!
公司未經解散及清算程序 法人格仍存在
新北市嘉騏建設有限公司陳姓負責人,因公司經營不善致建案土地遭法拍,事後陳男以「共同集資」方式買回,登記在其配偶名下,再無償將土地轉給自己擔任實際負責人的另家建設公司,挨告背信罪。
陳男辯稱嘉騏已無資產且處於停業,當時建案建照快到期,才出資延展建照工期,並轉讓給自己的另家公司,希望能繼續開發獲利,以保障他對嘉騏的1.3億元債權;陳男律師則表示,嘉騏2008年1月起就逐年向國稅局申請停業,目前仍停業中,形式上雖仍有法人格,但早已名存實亡,是一人公司,因此陳男不可能對嘉騏構成背信。
新北地院認為,嘉騏雖逐年申請停業,但「未經解散及清算程序」,其法人格仍存在未消滅,須保障股東與債權人權益,並不因停業與否或是否屬一人公司而有所差別,判陳男有期徒刑2年。
清算人將專利授權自己 涉嫌背信
另一起案例是清算人於公司清算期間涉嫌背信,台北市晶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9月經股東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戴姓負責人擔任清算人。同年12月,戴男卻向美國申請核准將專利所有人改成自己,公司股東認為權益受損告發。
戴男辯稱,公司虧損且開始清算,無法繼續支付相關專利費用,他身為負責人及清算人,為避免專利失效及股東、公司權益受損,才決定由公司「授權」他使用該專利,並未移轉專利所有權,他也從未使用過該專利,還持續以個人財產繳納維護費使專利能存續至今。
士林地院認為,若晶研公司因無力給付維護專利費用,欲將專利轉讓他人,戴男身為清算人、且持有股數未達已發行股數的3分之2,自不能擅將屬於公司資產的專利轉讓給自己,已違背忠實執行清算程序的任務,應邀召開股東會決議才適法,因此依背信罪判他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永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梁淑華表示,公司因設立登記而取得法人格,如同自然人可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公司因故無法存續或自主性結束營業而須解散。若放任不管,除有股東間權利義務、公司的債權債務、稅務等相關問題待處理,公司的法人格也不會因此而自然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的法律關係,待清算完結後,才喪失其法人格,以免法律上存續的公司淪為有心之徒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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