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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獨資老闆合法用公司錢 律師教你這樣做

2020/01/13 05:30

掏空獨資公司可能刑責掏空獨資公司可能刑責

記者黃捷/專題報導

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法人格」,縱使是老闆1人獨資,公司資產也不等於老闆資產,不可任意挪用。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廖芳萱表示,老闆想要合法用錢,仍需符合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相關規定。

廖芳萱指出,依照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為社團法人,在法律上享有「獨立法人格」,不論股東多人或1人,公司與股東為不同人格主體,財產各自獨立。當然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也是分別觀之,不可混為一談。

廖芳萱說,有多名股東投資的公司,老闆若擅自挪用、掏空公司資產,會對其他股東投資人造成損害,這很容易理解;若是僅有老闆一人出資的獨資公司,老闆的掏空行為,實質受損害者則通常為公司的債權人。

為保持公司資本穩定,並維護股東、債權人權益,依公司法規定,原則上不可將資金任意貸予股東或其他人,否則老闆一旦被認定掏空公司,可能觸犯刑法背信、侵占等罪。若為公開發行公司,更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問題,若公司負債,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還可能涉犯毀損債權罪。

廖芳萱表示,若要將公司資金貸予他人,可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的例外情況,以公司名義將金錢貸予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若對象沒有業務往來,短期內有融通資金必要,借款金額必須在不超過企業淨值40%的範圍內。

另外,老闆若想將公司獲利合法轉為私人財產,必須透過年度分紅進行。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資本額3千萬以下經監察人查核,3千萬以上則須有會計師簽證,確認「稅後」有盈餘,就可在5月報稅後的股東會提案、通過分紅計畫,將盈餘轉至股東名下,獨資公司因無法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職權則由董事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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