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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企業虛增業績融資 租賃靠內控把關

2019/12/02 05:30

潤寅詐貸案13家受害銀行徵授信缺失開罰金額潤寅詐貸案13家受害銀行徵授信缺失開罰金額

記者錢利忠/專題報導

企業面臨產業逆風或內部人不法行為而出現資金缺口時,可找銀行申貸或票貼,除須提供公司章程、登記基本資料表、股東名冊等文件外,還須繳交財務報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報表) 、公司目前銷售與進貨前5大名單等諸多文件。此外,也能向手續較簡便的租賃公司申請融資。

峰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峰表示,票貼是指持票人將所持客票背書後,向金融機構或私人貸款融資,將票面價值轉成現金,換取的現金會較票面金額少,減少部分為票貼利息。持票人向金融機構辦理票貼,銀行會先審核持票人、發票人的信用狀況、交易情形、到期償兌能力等,檢視信用狀等相關資力文件後,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購入未到期票據。

林俊峰指出,發票人與持票人若製造虛偽交易,以不實發票虛增業績、製造信用額度,以此取得信用狀增強信用,詐騙金融機構貼現,相關共犯可能構成刑法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罪,以及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會計憑證罪;因持票人與核貸的金融機構屬於金錢借貸關係,金融機構無法兌現票據,債務人就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發票人也須負起票據責任。

徵授信不按規定

銀行內部人恐惹官司

典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丁昱仁指出,有時受限於企業人脈壓力,或與金控及銀行股東間不為人知的裙帶關係,面對這些看不出關聯的「關係人」,徵授信時難保不會通融給個方便。若因而衍生呆帳,銀行內部人恐惹上銀行法特別背信等官司,如為上市櫃公司另有證券交易法等罪責。

丁昱仁解釋,「銀行法」僅定義銀行業關係人,銀行法第33條第2項就銀行關係人的授信限額、總餘額、條件(包括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貸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等)及同類授信對象有明確規定;另外針對金控或銀行轉投資的租賃子公司管理,金管會要求金控及銀行訂定相關財務監控指標,尤其是針對關係人放款,應建立內稽內控程序及相關授信額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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