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購屋購車出問題 打贏官司不容易

2019/11/25 05:30

返還價金、減少價金等民事訴訟,以高單價的購屋、購車等案件為大宗。(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專題報導

民眾因購屋、購車等事,和建設公司等大企業交易時,因物的瑕疵、給付不完全等因素,時常衍生「返還價金」、「減少價金」等民事官司,無異是「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的戰爭,欲打贏官司並不容易。

民法規定,買賣契約賣方,對於出賣物品,應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各級法院中,常見「返還價金」、「減少價金」等民事訴訟,以高單價的購屋、購車等案件為最大宗。民眾往往因拿不出對其有力的證據被判敗訴,甚至還要賠上律師費用,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購屋受騙 未舉證遭詐欺敗訴

陳姓男子自稱銷售人員以話術騙他簽約購買新北市預售屋,當時對他說,A3棟21樓「位置景觀良好、有山有海、從觀音山到漁人碼頭一整片景觀都看得到」,以致他簽約購屋,先給付149萬元頭期款。不料,外觀完成後,他發現前陽台遭咖啡色條狀物遮住,無法享有良好景觀,因此要求解約,返還價金149萬。

建設公司辯稱,未宣稱房屋具有景觀等特點誘使陳男簽約購屋。至於陽台外的咖啡色條狀物,符合相關設計,並非「物的瑕疵」,陳無權要求解約。一、二審都以陳男並未舉證有遭到詐欺或威脅而簽約,判無解約權,也不得請求建設公司返還149萬元。

新北市吳姓女子訴請建商「返還價金」的官司中,則獲得部份勝訴。吳女指稱,建商以「威秀影城」將進駐該建案周遭做為廣告宣傳。但後來威秀影城確定不會進駐該商圈,她認為將影響預售屋價值,要求返還已繳納142萬元;建商則主張吳女繳納價款未超過房地總價15%,依契約規定,有權沒收她已繳款項做為違約金。

高等法院認定吳女和建商簽約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以預售屋總價10%即98萬8,000元屬適當,審酌吳女已支付142萬元價款,扣除後,判建商應返還43萬2,000元確定。

買車瑕疵 車廠須支付維修費

北市彭姓女子11年前以105萬元購買德國大廠休旅車,5年前,彭夫駕駛該車在公路上突然拋錨,彭女隔天將車子送回原廠修理,查出是變速箱故障,維修費共8萬多元。

彭女質疑,車廠在事故前曾因變速箱有瑕疵而兩度召回檢修,卻未通知她回廠檢修,要求車廠返還價金105萬元、支付維修費用8萬多元。車廠指出,彭女未定期更換變速箱油,也未證明變速箱自始即有瑕疵,車廠與變速箱發生瑕疵間並無可歸責之處。高院判決車廠不必返還汽車價款,僅判車廠須支付維修費共8萬多元。

執業律師林曜辰指出,不論購屋或購車等交易,買方應立即檢查。若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賣方,並於6個月內提出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他也建議,交易前、後,民眾最好都錄音、錄影,以保障自身權益。司法實務上,以買到海砂屋為例,除非情形嚴重,否則法院不大可能判決返還價金,通常僅判減少價金。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