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五大要素寫清楚 不怕合夥人亂來

2019/11/11 05:30

合夥契約應記載內容表格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品和法律事務所律師兼營運長朱俊銘表示,「合夥」是我國常見的共同經營事業組織型態之一,常是幾個親朋好友間談妥就決定要合夥經營事業。但隨著繁瑣事項不斷產生,難保不會意見不一產生爭執,甚至交惡。也因此,經營合夥事業前,除了慎選合夥夥伴外,一定把相關權利義務談妥,並載明於合夥契約,日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朱俊銘指出,要簽一份好的合夥契約,大致可分為「合夥之開始、合夥之經營、合夥之退出、違約處理及其他事項」5大項目。

首先「合夥之開始」。朱俊銘表示,契約須記載事業範圍,若有預計的合夥經營期間也要記載;出資的種類及數額方 面,他說,無論以現金、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代替出資,都要以實際出資額(現金等)或估定的價額(勞務、信用等)來認定,因為這牽涉日後損益分配成數、剩餘財產分配等重要事項,務必記明。

第二「合夥之經營」。朱俊銘說,合夥人間意見難免不一,要把「決議與表決權」明定清楚。原則上每人只有一表決權,若要依出資比例有不同表決權要特別記明,亦可透過約定簡化決議困難度,如僅須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朱俊銘還指出,若合夥事業有不同分工,可約定各自的職責;另外,正確的帳務攸關事業盈虧分配。須事先約定誰負責帳務,或委外由會計師處理,誰查帳、監督等事宜。

中途退出 事先要約定載明

第三是「合夥之退出」。朱俊銘表示,一開始大家交情好,沒料到會退出,常被忽略。因此,有必要特別加以約定載明,例如,事先約定合夥人可聲明退夥的事由與時期等。

第四則是「違約處理」。朱俊銘指出,事先約定違約如何處置,可減少日後爭議。例如,約定合夥決議應於決議後一定期間內完成執行,如無正當理由遲延,應如何處罰;最後就是「其他事項」,只要各合夥人約定好,在不違反民法的強行規定下,都可記明契約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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