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理財Q&A/親屬房屋買賣 勿低於公告價

2007/05/29 06:00

Q:台北市于先生問:我阿姨有四間房子,都是二、三十年的老房子了,每間現值約三、四百萬元。因為怕將來繳更多遺產稅,最近我阿姨想把房子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其中兩間房子想以買賣方式移轉給女兒,另兩間則用逐年贈與方式過戶,請問逐年移轉的費用高嗎?或是有其他方式?

A:台北市國稅局回答:目前遺產稅免稅額達779萬元,加上子女扣除額每人45萬元、喪葬扣除額111萬元等。以本案例來看,只要遺產總額(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現值計算)低於980萬元,未來就不會被課到遺產稅,不一定要先將房屋全部移轉給女兒。

父母若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只要子女不是未成年人,能夠舉證資金來源,而且土地成交價格高於公告現值,房屋成交價格高於評定現值,國稅局就會認定是買賣而非贈與,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而言,若房屋市價800萬元,但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僅400萬元,則父母可以用400萬元價格將房屋賣給子女,只要子女已成年且能舉證資金來源,就不會被課贈與稅。

至於逐年贈與,只要贈與人每年贈與財產價值(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現值計算)不超過111萬元,就不會被課贈與稅;但房地移轉不論是買賣或贈與,都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問題,若請土地代書辦理移轉登記,還要支付代書費,當事人可自行試算贈與稅額及逐年移轉費用,再決定採取一次贈與或逐年贈與。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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