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可疑交易申報金額表
記者吳政峰/專題報導
洗錢防制法原是要透過控管金流以降低犯罪,因此規定和犯罪掛勾的金流,才能用洗防法處罰,也就是俗稱的「前置犯罪」要件。但第15條的特殊洗錢罪,則只要有干擾金融秩序行為就可處罰,威力強大,可捕撈鑽漏洞的污吏與詐騙集團。
特殊洗錢規定,民眾只要有冒名開戶、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帳戶、規避洗錢防制程序其中一種情形,加上收受、持有、使用的財產或財物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不用查到犯罪行為,就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且具樓地板刑期,無法輕縱。
美、日等金融規範較完備的國家,多有類似刑罰,目的為處罰蓄意詐騙金融機構的人,避免銀行淪為洗錢幫兇;規避洗錢防制等同干擾金融秩序,輕則領不到錢,重則可能害銀行被重罪,甚至國家被列「不合作名單」。
特殊洗錢罪有多強大?洗錢防制辦公室政策組組長蔡佩玲舉例,一名官員分次提領2,000萬元,試圖規避申報,銀行抓包為可疑交易,報請調查局處理。經查他月薪10萬元,顯見交易金額和收入不相當,如果他又無法交代合理金錢來源,就算查不到貪污的確切證據,仍可用此法開鍘。
車手未被活逮 仍可論罪
蔡佩玲又指,詐騙集團猖獗,取款的車手通常握有多張提款卡與巨額贓款,警方逮人時點若非正在犯案,而是大馬路臨檢才發現,即便最後無法用詐欺罪法辦,但因他有多張非本人的提款卡,足證透過不正方法取得別人帳戶,再加上身懷與收入不相當、且無合理來源的鉅款,有特殊洗錢之嫌,亦可論罪。
蔡佩玲解釋,相關單位過去對洗錢防制無感,近2年來才逐漸理解其重要性,因此司法實務仍須緩步建立特殊洗錢罪的見解,以分次交易的期間為例,究竟是一天或一週內分成數筆交易才算違法?仍得視個案認定。
曾任檢察官及法官的律師郭力菁認為,特殊洗錢不用扣連前置犯罪,某種程度限制了人民的自由,也等同降低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她建議,若可用一般洗錢偵辦,就不要用到特殊洗錢,若真要起訴,證據嚴格度應訂的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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