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Q&A/滿20歲在學生 仍可由父親報扶養

2007/05/23 06:00

Q:台北市王先生問:我今年28歲,白天上班,晚上念二技夜校,我父親已退休沒有收入,可否由他申報扶養我,以列報扣除教育學費?我父親的健保費是跟著我一起在公司投保,費用由我負擔,可否申報扣除健保費?

A:台北市國稅局回答:王先生雖已年滿20歲且有收入,但還在校就學,所以,仍可由父親申報為扶養親屬。雖然父親沒有收入,但稅法並未規定不能以收入較低或沒有收入者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他人。

根據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教育學費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2萬5,000元;因此,王先生若由父親申報扶養,就可以申報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但王先生的所得也要合併申報。

此外,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可申報扣除,而且全民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因此,王先生與父親的健保費,都可申報扣除。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報稅Q&A/外甥滿20歲 不能列報扶養親屬

Q:台北縣鄧小姐問:姊姊的小孩因念書地點的關係與我同住,並由我扶養,但我去年申報外甥為扶養親屬,今年卻收到補稅單,我外甥雖已年滿20歲,但還在校就學,為什麼不能申報扶養?

A:北區國稅局答:外甥屬於「其他親屬」,必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四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三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並且「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人扶養者,才可申報為扶養親屬。

不過,民法第1115條第一項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因此,鄧小姐要申報扶養外甥,應先證明其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如果無法證明,雖與外甥同一戶籍,並給予金錢津貼,也不能列報為扶養親屬。

更何況,鄧小姐的外甥已年滿20歲,並不符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規定,因此,不能由鄧小姐以「其他親屬」名義申報扶養;但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者,可由父母或同胞兄弟姊妹申報扶養。也就是說,鄧小姐的外甥,仍可由外甥之父母或兄弟姊妹申報扶養。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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