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委外作品 應事先約定著作權歸屬

2019/08/26 05:30

著作的5要件

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振瑋指出,著作權內容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在一般狀況下,若沒有提前約定,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員工應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是歸於公司所有,若僱傭雙方早有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可以歸僱傭任何一方所有;陳振瑋也提醒,若公司要委外創作,建議老闆們應透過約定方式,拿回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以免將來陷入麻煩。

陳振瑋指出,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即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對外發表;第二是姓名表示權,即擁有不具名或展示自己的姓名的權利;另外還有同一性保持權,即禁止不當變更權,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以致損害名譽的權利。

一般人認知的著作權,其實是其中的「著作財產權」,這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限語文著作)、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等。

非職務範圍內作品 著作權屬於員工

陳振瑋說,通常狀況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著作人,即創作著作者。但是,在受僱情形下,員工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其歸屬問題,常有爭議;依著作權法規定,員工上班期間完成的著作,在未約定狀況下,其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但若是非屬員工職務範圍內完成的作品,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均歸於員工。

此外,若公司想要委外創作。陳振瑋則建議,如未以契約特別約定,委外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歸委外對象所有,但依著作權法規定,公司身為出資者,可以利用該著作,對出資公司最好的保障方式,就是在簽訂委外契約時,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至於職務範圍外的著作,為了獎勵員工創作,亦可透過約定讓公司使用,但公司應支付員工一定的對價或開發獎勵。(律師陳振瑋口述,記者王定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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